股东除名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来执行,此项决议中的表决仅需未被除名股东的过半数赞成就可通过,无需司法介入。然而,在进行股东大会前,必须书面通知被除名股东参加,且给予其表达意见的机会和申诉的权利。在除名决定宣布后,还需向该股东发送书面通知,同时告知其法律权益包括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股东会行使的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