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刑事诉讼法》,以下情况可延长侦查期限:(1)地理位置偏远且交通极其不便的复杂重大案件;(2)重大团伙犯罪案件;(3)逃窜犯所涉复杂重大案件;(4)罪行复杂且收集证据极为困难的重大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