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父母子女关系乃是基于收养手续,形成于收养人和被收养人间的权利义务纽带。根据《民法典》规定,若继父母对继子女履行了抚养教育责任,无论时长,皆可视为存在抚养关系,并适用于民法典中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相关条款。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