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公证主要针对配偶一方的婚前财产的属性进行确权证明。在离婚诉讼中,共同财产须予分割,然而,经过公证的婚前财产因其所有权已被明确,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即使婚期延长也不会转变为共同财产,因此无法予以分配。依照现行法规,以下资产被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因身体受损所获的赔偿或补偿金;(3)遗嘱或赠予合同中明确给予一方的财产;(4)专供一方使用的生活必需品;以及(5)其他应属一方所有的财产。《公证法》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