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切地说,我国法律中并无“临时工”这一术语,对于被认定为非全日制用工的临时工来说,他们与雇主可自由解除劳动关系;但若使用其他类型的工作模式,则禁止任意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