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权转让带来以下两种法律效应:首先,已获授权的主债权人可以合法地将自身的债权转让予他人,此后,倘若主债务人未能按照合同条款偿还债务,那么受让者便可依法向保证人提出偿还请求,而保证人无权拒绝这一要求;其次,对于所提供的保证责任,担保银行仅须在原设定的基础上履行自己的义务。若债权人在进行主债权转让时,进一步扩大了主债权的附属权益(类似于利息支付请求权、违约金请求权以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等),那么保证人将无需为这些新增的权益负责。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三条,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四条,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