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若未能按时申报债权,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主动补报,相关时间要求以法律为准。如债权人由于无合理原因而逾期申报,则视为放弃权益,无法得到清偿。对于逾期未申报之债权,债权人欲诉诸法律,应由受理破产案的法院处理。若法院认定该债权属于逾期未申报,有权驳回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破产法》第五十六条,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