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书信、电子邮件等通讯记录:能够证明双方感情不和以及分居状态的往来信件或电子邮件可作为证据。2.人证:了解情况的第三方证人可以提供分居情况的证明。3.租赁合同: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协议可以证明分居事实。4.书面分居协议:夫妻双方签订的书面分居协议,这是最直接的法律依据,需注意协议必须为书面形式,口头协议需对方承认方可作为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种类包括: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所有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自己的主张证据。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证据,或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法院应当负责调查收集。法院在审查证据时,应全面、客观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