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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继承与公司股东资格问题

2024-12-12 05:27:57

若公司章程无明确规定禁止股东资格继承,则股东资格可依法继承。根据《公司法》及《民法典》相关条款规定,自然人股东去世后,合法继承人可取得股东资格,但须遵守公司章程特别规定。其中,《民法典》中的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解释了何谓“遗产”,即自然人在死亡时遗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且非禁止继承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则详细阐述了继承方式,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或遗赠以及遗赠抚养协议。关于股东权益,《公司法》赋予了股东诸多权利,如资产收益权、知情权、决策参与权、选任与监督管理人员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新股、退股、诉讼权及代表诉讼权、决议撤销权等。此外,公司股东还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及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同时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及财务会计报告。股东按实际缴纳的出资比例分配红利,并在公司增资时优先按此比例认缴出资。然而,全体股东可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红利或认缴出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