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推动经济发展,大丰市对外商投资制定了优惠政策。这些政策涵盖了用地、税收、规费等多个方面。具体而言,外商投资农业、工业、基础设施、流通服务业、旅游业等产业,将享受国家、省规定的优惠政策,同时享受大丰市的特别优惠措施。在用地方面,外商可以采用出让、年租制或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一般项目,若采取出让方式,土地出让金地方留存部分可在规定期限内分期付款,并视项目情况给予10-20%的优惠。对投资期超过10年的生产性项目,土地出让金地方留存部分可以享受优惠。投资100万美元至300万美元的,50%让给企业;投资300万美元至500万美元的,全部让给企业,并贴补上缴部分50%;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可由市政府征用后一次性行政划拨。租赁土地使用权时,可采取年租金制,租金按省定最低标准收取。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费按最低标准收取。整体收购、兼并公有制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允许在缴完土地出让金后一次性改变用途,不再缴纳土地变更费,也可以用国有土地作价入股。开发沿海滩涂的用地,10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10年后每年减半征收。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可以使用集体土地,集体土地所有者可以用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税收方面,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超过100万美元,可将其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市留存部分,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第1年至第3年由财政全额返还,第4年至第5年由财政减半返还,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滩涂、荒地、水面上自行开发经营项目,前5年免征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属于能源、交通、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项目,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出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型企业,所得税除享受国家“免二减三”政策外,经批准,地方财政收入部分可全部返还;从第6年起至第10年财政返还企业所得税缴额的50%。经批准其固定资产可以加速折旧。返还部分用于企业的更新改造。外商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在本市投资兴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10年的,经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对再投资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全额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规费收取方面,涉及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和专业票据制度。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和事业单位依法向外商投资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必须凭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并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收费标准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速技术改造若干意见中的优惠标准减半或者免收。在其他方面,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以及外汇收支不需国家综合平衡,产品出口不涉及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的,由我市自行审批并发给批准证书。来大丰投资的项目,办理批办手续由大丰有关部门一揽承包,7个工作日内办结。项目建设到投产,中方将明确专业工作班子提供全过程服务,配合外方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以上各项优惠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投资项目的质量和规模,采取“一企一策”的办法,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境内市外的一切组织、单位和个人来大丰投资兴业,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适当参照本意见有关条款执行。外商如有本意见之外的特殊要求,可与市外经贸委、计经委面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