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制作者须经著作权人授权且给予相应报酬后方可使用他人作品;对于合法录制的录音制品中的音乐作品,即使无需著作权人同意,仍需支付合理费用;若版权所有者有明确禁止使用的声明,制作者不得擅自主张。在使用演绎作品时,不仅要酬谢原作品作者,也要向演绎作品所有者支付报酬。同时,使用演绎作品还需获得原著作权人和演绎作品所有者的双重许可。【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条,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