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前行程中签署财产协议的问题,法律暂无明文规定,完全取决于男女双方自愿协商。然而,若签署有效婚前财产协议应符合以下条件:1、书面形式,不论是夫妻双方自行达成共识还是在公证机构协助下完成,公证并非强制性要求;只要协议内容真实且为双方共同意愿,其合法性便得以确立。2、协议内容需合法合规,仅限于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所得财产,其中涵盖了日常生活所需和生产所用物资在内的各类物品,不仅包含有形资产,还包括无形资产。但需注意,任何不属于双方所有或者尚未明确归属的财产,以及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财产,皆不在协议范围之内。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