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中,下列各类财产系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一、薪资、奖金及其他劳务所得;二、生产、经商、投资的盈利;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未明确表示仅归一方所有的遗产继承;五、未特别声明仅赠与一方的赠予财产;六、以个人资产进行投资的收益;七、实际或应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八、实际或应得的养老保险金与破产安置补偿费。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