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实施重整;(二)出现严重生产经营困难;(三)发生企业产品转型、技术改造或经营策略调整,且经过劳动合同修改后仍然需裁员;(四)其它因为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基本经济状况有重大改变导致无法继续执行的情况。裁员时,首先应保留下列人员:(1)与企业签署长期固定有限期劳动合同者;(2)与企业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者;(3)家庭无法再雇佣其他劳动力,有需抚养的老年人或未成年人的员工。企业根据上述条款裁员后,若在六个月内重新招聘员工,必须通知被裁减的员工,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被裁减的员工。第四十六条规定,以下情况下,用人单位须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1)员工依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依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员工达成共识;(3)用人单位依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4)用人单位依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签劳动合同,而员工拒绝续签的情况外,依照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6)依照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