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执行人的确立:若遗嘱人指定,则由其指定之人担任;如无指定,则由继承人推举;若无人推举或全体继承人放弃,则由被继承人身前住所所在的民政部门或村委会承担此职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