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能觅得知情者出具真实书面证明其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了销赃,则经过严密调查,此证据将被视为无可争议的事实证据,明确当事人并无蓄意销赃之嫌。凡能支持案件真相的确切信息,皆称为“证据”。证据主要包括五种形式:第一类为实物证据;第二类为文字证据;第三类为证人证词;第四类为受害者及被害人陈述;最后一类为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口供及辩护声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