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职业卫生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严格规定:各类工伤事故责任由保险公司全权负责,无需考虑事故缘由。此项规定彰显了我国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高度重视,体现出"无过失责任"原则的贯彻实施。但对于因个人失误引发工伤事故的员工,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安委会提出的"四不放过"原则,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或追责。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