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明确规定于缔结婚约而未能实现者,应当退还彩礼。具体情况包括以下三点:第一,尚未进行婚姻登记,此种情形下,彩礼应予退还;其次,虽已完成婚姻登记,但双方并未实际共同生活;最后,在订婚礼金支付之前就已使支付方生活陷入困境的,在离婚条件达成之时,彩礼亦须优先偿还。值得注意的是,以上三种情况仅限于在离婚情况下需要支付彩礼。【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