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劳雇双方协议,可解除劳雇关系。2.劳动者如欲解除劳动合约,应于事前三十日内以书面方式通告雇主;若处在试用期内,则只需提前三日告知即可。3.以下情况下,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约提供劳动保护或条件;(二)未按时足额发放薪酬;(三)未依法缴纳社保费用;(四)企业规章制度违法损人利益;(五)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原因导致劳雇合约失效;(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4.若雇主采取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制劳动者工作,或雇主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劳动者可立即终止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雇主。【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