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劳动仲裁案件中,对于“三来一补”企业,由于这类企业通常不具备独立对外承担民事权利义务的能力,因此在诉讼中应当将企业与外方投资者一同列为当事人,并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2.当个人独资企业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当将企业本身列为当事人,并注明投资人的自然情况。3.对于非法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争议,可以将其上级法人单位列为共同诉讼的主体,并由上级法人单位承担补充清偿的责任。4.若劳动者与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劳动争议,应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作为当事人,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5.在法人单位开办新单位过程中,如果是以新单位名义招用劳动者并发生争议,且后来未开办成功,应将法人单位列为一方当事人。如果开办成功,则应将新单位列为当事人。6.当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时,应根据民事诉讼法中有关主体合并与分立的原则来确定民事诉讼的主体。7.对于自动歇业、视为自动歇业、被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未经清算而注销的企业,应将该企业列为当事人。如果成立了清算组来清理债权债务,则应以清算组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如果没有清算组,则应以清算义务人为诉讼代表人。8.若因招用尚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导致原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及现用人单位提起诉讼,应根据用人单位的请求来确定被告。9.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实际施工的自然人与其非法招用的劳动者产生纠纷,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起诉时,应将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列为被诉人或被告,并根据案情需要,将施工的自然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列为被诉人或被告、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