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需要是指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例如维护社会公共秩序、防治自然灾害、环境保护和国防建设等。这些需求不是个体需求的简单相加,而是体现了社会的共同利益,并且具有不可分割性。公共需要的特点包括:1.公共需要是全社会(全地区)的共同需求,它反映了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生产力的提升,这种共同利益变得更加明显。2.公共需要具有整体性,无法分割。它不是个体利益的简单组合,而是涵盖了整个社会的需求。3.公共需要不区分个人地位和收入。与私人需求不同,公共需要的满足不依赖于个人的经济状况,如国防、环境卫生、交通管理等,所有人都能平等享受。4.公共需要是一种有效需求,是社会总需求的一部分,相当于政府需求。社会总需求包括政府和私人需求,而公共需要作为政府需求,是实际购买力的一种表现,涉及到一定的货币流量和存量。公共需要的范围有其特定界限。确定一项需求是否属于公共需要,可以考虑以下三个方面:是否符合公众共同利益、是否由私人无法或不愿意提供、是否应该由国家提供或垄断。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共需要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刚性的公共需要(典型的公共需要),这些需求几乎全部或大部分由国家解决,如行政、国防、城市公共设施、基础科研、环境保护和义务教育。第二类是有弹性的公共需要,如职业教育、医院、交通、通讯和能源。这些需求可以根据国家的能力来决定是由国家主办还是由民间主办。第三类是随机的公共需要,这些需求是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对某些产业进行投资。这些产业可能在一个阶段成为财政投资的重点,而在其他阶段则完全由市场调节。需要注意的是,公共需要的分类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一些通常归类为公共需要的事务,如果民间可以并且愿意办理,且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就不必一定由纳税人承担,可以由市场解决。即使是铁路、公共交通等建设,也可以由民间来进行。反之,一些由民间主办的事务,如果民间无法或不愿办理,而社会又特别需要,那么可以由纳税人资助,例如农业发展。实际上,某些事务的性质往往是在实施过程中由实际情况所决定的。总之,公共需要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断扩展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