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同地区,供暖标准有所差异。以开封市为例,根据《开封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规定,室内供热设施需满足国家住宅设计规范。在正常天气条件及供热系统正常运行时,热经营企业应确保居民卧室和起居室的室温不低于18℃。若用户自行设定、调节室内温度或未经许可改动室内供热设施,则不在此范围内。对于已实行热计量计费的热用户,应依据已签订的供热合同执行。非居民热用户室内温度则依据国家标准或双方合同约定。若非计量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可向热经营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企业需在12小时内进行检测,并由双方签字确认。若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可委托双方认可的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复检。供暖期首5日和末5日之外,自用户提出检测要求起,如因企业原因导致室温不达标,企业需承担检测费用。连续48小时以上不达标的,应按规减收热费。具体标准为:室内温度低于18℃(不含)高于14℃(含)时,按日减收50%热费;低于14℃(不含)时,按日免收热费。室温检测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集中供热主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