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需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合同才能生效。这里所说的“无权处分”,指的是没有财产处分权而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包括财产共有人之一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无权处分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出卖他人之物、出租他人之物、私卖共有物、将他人之物设定抵押、质押等。根据《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如果权利人追认或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有效;若未经权利人追认且无处分权人事后也未取得处分权,则该合同无效。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若受让人符合一定条件,如受让时为善意、以合理价格转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登记等,受让人可以获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两年内请求返还原物。但若受让人通过拍卖或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需支付受让人所付费用,之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第一百零八条指出,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将消灭,但受让时知情或应知该权利的情况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