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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废标后,什么情形符合“重新招标”?

2024-12-16 16:06:26

在公开招标废标后,以下七种情况可能触发“重新招标”的程序:1.若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数量少于三个,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应当重新招标。此时,招标人可以选择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并分析原因以改进招标程序。2.当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反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潜在投标人投标时,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必须重新招标。3.如果投标人数量少于三个,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因为投标人数过少将失去竞争性,违背了招标投标竞争缔约的目的。4.在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若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招标人可以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重新招标。5.如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相关法规,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无法补救,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招标、投标、中标均无效,应重新招标或评标。6.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若所有投标均被否决,招标人应依照法律规定重新招标。7.如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法规导致中标无效,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四条,应从剩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重新进行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