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是国家用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调整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该法律主要包括总则、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法律责任、附则等基本内容。一、招标投标法的基本内容1.投标的基本条件: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五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适用相关法律规定。2.投标人资格:第二十六条规定,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并符合国家规定或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条件。3.投标文件编制:根据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4.投标文件提交: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后应签收保存,不得开启。5.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第二十九条规定,投标人在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6.分包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投标人如在中标后拟进行分包,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7.联合体投标: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并需具备相应能力和资格条件。8.禁止不正当竞争: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弄虚作假。9.禁止贿赂: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以上内容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规范,以确保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