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投标过程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利害关系人享有在公示期间提出异议和投诉的权利。针对异议和投诉的处理,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可能采取重新招标或重新评标的方式进行处理。一些地方立法在重新评标之外,增设了复核程序,旨在完善招投标制度,弥补潜在漏洞。《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规为招投标活动设定了重新招标或重新评标程序的条件,但具体适用条件、主体和程序未作明确。在实践操作中,部分地区通过创立复核程序来补充重新评标。恰当选择复核、重新评标或重新招标,对于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平性和合法性至关重要。法律依据包括《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若中标无效,则应根据法规规定的条件从其他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重新招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进一步明确了,若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法规对中标结果产生实质影响且无法补救,则招标、投标、中标均无效,应重新招标或评标。由此可见,中标无效时,可以选择重新招标或重新评标两种方式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