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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离世后的债务处理方案

2024-12-16 15:04:59

1.股东身故后,遗留之债应由继承人以遗产实价为限进行偿还。2.继承人仅需就遗产所涉及的税款与债权负担起其应尽之责,超出遗产实价部分,继承人可自行决定是否承担。若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则无需对被继承人的税款及债权负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