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付款违约金应限于违约方在缔结合约时能够预期或应能预料到的可能损失范畴内。鉴于合同法致力于保障双方作为平等法律主体的权益,需基于平等协商并尊重各方自由意志达成协议,因此,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面向另一方施加超出实际损失的额外负担。若预先设定的违约金远超可预见损失,则会导致承担违约金一方承受严重不公,同时也可能引发守约方利用对方违约牟取不当利益的质疑。因此,合同法明确规定,如约定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调整;反的,如违约金过高,当事人亦有权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度降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