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主合同与从合同不一致时,应以主合同为准,因为从合同依附于主合同而生,为主合同之附属。当两者间出现分歧,根据主合同的内容对从合同进行调整便成为可能。因从合同无法独立存在,需以主合同生效为依托,故得名"附属合同"。从合同最为显著的特征便是其附属性质,即其无法脱离主合同而独自存在。担保合同通常被视为从合同。主从合同关系主要体现为:1.主合同若未成立,则从合同亦无法生效;2.主合同转让,从合同亦无法独立存在;3.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撤销,从合同亦失去效力;4.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亦随之终止;5.主、从合同相互依存,无主合同则无从合同,反之亦然。虽然主合同的存在和生效会直接影响到从合同的成立和效力,但从合同的不成立或失效通常不会影响到主合同的效力。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差异在于:主合同无需其他合同作为前提即可独立存在,具有独立性。从合同,又称附属合同,其存在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如保证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等相对于提供担保的借款合同即是如此。从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受制于主合同,因此主合同的成立和效力直接决定了从合同的成立和效力。然而,从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并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和效力。【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