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政部门进行离婚手续需提供个人身份证、结婚证书、户口本及离婚协议书。协议内容应明确表达双方同意离婚的意愿及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及债务清偿等方面达成一致的共识。目前,正式离婚登记流程包括以下步骤:首先,申请离婚。夫妇应携带身份证、结婚证等资料,签订《离婚协议》,同时前往婚姻登记机构指定场所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其次,初步审核。婚姻登记人员会进行审核,若认定具备离婚条件,则开具《离婚登记受理回执单》;反之,将拒绝接受其申请,并向申请人提供《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第三步,离婚冷静期。自收到申请并发放回执单之日起30天内,任何一方如不愿离婚,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和回执单,向原受理单位撤回离婚申请,并亲笔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过婚姻登记部门核准后,发放《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此申请表、撤回申请书以及确认单附卷归档。最后,领证阶段。冷静期限结束后30天内,双方须携带相关证件赴婚姻登记机构申领离婚证书。逾期未申请者,默认为撤销离婚申请。婚姻登记部门会对合格者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对于不符登记条件者,同样将拒绝办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