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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造成人身损害用什么标准评定伤残的答复

2024-12-15 06:03:01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法释〔2003〕20号】》,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处理方式需视具体情况而定。具体来说,若雇员的伤害属于工伤范畴,则应按照工伤保险的标准来评定等级和赔偿。如果伤害不属于工伤,则应依据人身伤害的标准来评定等级和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法释〔2003〕20号】》第十一条明确指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如果雇佣关系之外的第三方造成了雇员的人身损害,受害者可以请求第三方或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方追偿。根据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于依法应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院会建议他们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若因用人单位之外的第三方侵权造成劳动者的人身损害,受害者有权要求第三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且发包人或分包人知晓或应知接受业务的雇主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发包人或分包人需与雇主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些法律规定旨在保护雇员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遭受人身损害时能得到适当的赔偿和保护。同时,这些规定也明确了不同情形下的责任归属,有助于维护雇佣关系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