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人之配偶不宜代替书写遗嘱。按照法规细则,下列人士不得担任遗嘱见证书人:1.无或限制行为能力者及其他不具备见证能力之人;2.继承人、遗赠受益人;3.与上述主体存在利害关系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