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不应拒绝缴纳物业费,除非存在下列情况:1.公共设施维护和公共卫生有缺陷;2.建筑质量有问题且物业公司没负起修缮职责;3.物业公司管理未达标;4.未履行为业户提供安全保障之责;5.物业公司未公开账目,侵犯了业主的知情权;6.物业公司员工滥用权力;7.物业公司无物价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原件;8.物业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增收费用或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已完工但未售出或未交付给物业购买者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应由建设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