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时,原则要求具备两名证人参与,由一名证人进行代书,之后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另一名证人共同签字确认,标注具体日期。代书遗嘱也被称为“代笔遗嘱”,是指在遗嘱人无法亲自书写的情况下,通过口头表述,由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形式。此种遗嘱必须经过合法证明,以确保其真实性。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