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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的主要构成

2024-12-16 03:54:58

夫妇共债范围涵盖如下情况:(一)婚前个人购买并转化成共同财产的债务;(二)维持家庭日常生活的债务;(三)经营活动产生的共债;(四)治疗疾病与承担法定责任者的债务;(五)育子经费;(六)赡养老人及提供其教育费用的共债;(七)教育培训和社交所需的共债;(八)合理且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九)双方协议确定的共债;(十)其他应视为共债的情况。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