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管辖权转移审理终结前,有权提出异议。依据民诉法规则,若当事人对管辖权存疑,应在管辖权转移前向司法机构提交申明及上诉请求。因此,在管辖权转移未完结之际,仍可提出质疑;反之,若转移已经完成,则禁止再次提出异议。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