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享有经济补偿权的情况包括:(1)未遵守劳动合同时限内提供必要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2)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4)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法违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5)以欺骗、威胁等手段或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或更改劳动合同的;(6)用人单位根据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7)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医疗期结束后无法继续原有工作,或无法胜任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8)劳动者缺乏工作能力,经历培训或调岗后仍无法适应新岗位的;(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赖的客观环境发生重大改变,导致劳动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无果,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条款达成共识的;(10)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组的;(11)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12)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决定提前解散的;(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