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的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机构与之签订,而实际工作则是在用工单位进行。尽管如此,这些劳务派遣工仍然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具体而言,《劳动合同法》中第二至第三节详细规定了劳务派遣的具体条款,包括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七条。这些条款明确了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第五十八条指出劳务派遣机构需与劳动者签订一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六十条则明确了劳务派遣工的工资标准不应低于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然而,不同的劳务派遣单位可能会根据自身情况,对具体实施细节有所调整。例如,有的单位可能会提供额外的福利,而另一些单位则可能在工作时间或休息安排上有所不同。此外,由于劳务派遣工的工作地点和环境可能因用工单位的不同而变化,因此他们在实际工作中的体验也会有所差异。尽管如此,所有劳务派遣工都应享有《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权益。因此,尽管《劳动合同法》为劳务派遣工提供了基本保障,但不同单位之间的具体实施细节可能会有所不同,这些差异主要体现在福利待遇、工作条件等方面。劳务派遣工应当了解自身权益,同时与劳务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保持良好沟通,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