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决议的生效日期从当事人收到仲裁裁决书的次日开始计算,至第16天该裁决书正式生效。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若双方对裁决书内容有异议,应在收到裁决书后的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逾期未提起诉讼,则仲裁裁决书的效力自然产生。1.若双方均未向法院提起诉讼,则仲裁裁决书的生效日期为收到裁决书后的第16日。2.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仲裁裁决书在以下情况下可能被申请撤销:-法律、法规适用错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程序违反法定要求;-裁决所依据的证据为伪造;-对方当事人隐瞒了影响公正裁决的重要证据。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包括:1.双方就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产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以及辞职、离职产生的争议;4.涉及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及劳动保护的争议;5.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方面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仲裁庭在审查双方提供的证据后,会依据国家法律规定作出仲裁裁决。该裁决既不偏向用人单位也不偏向员工。若双方均无法提供足以推翻劳动仲裁裁决的证据,就应遵守裁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