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普遍适用"原告原则",且需向被告所在地区基层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若被告常居地与其户籍地不一致,则由常居地法院负责审理。若未经县区级人民法院批准,直接向上级法院提出离婚请求,通常会被视为无管辖权。除非涉及重大涉外或对当地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否则中级人民法院不会受理此类案件。然而,绝大部分普通离婚案件都应在基层法院,也就是县级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如您未能遵守上述管辖规定,法院有权拒绝立案或将案件移交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