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时,若房产及店面属于共同购置,登记于夫妻双方名下,即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反之,若仅有一方在婚前购置并仅记于己名之下,则视为个人财产,非夫妻共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