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下,小学生在校内打闹造成伤害,学校需承担责任。若小学生被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者,于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设施之学习期间、生活过程中所受人身损害,应由相关教育机构负赔偿之责,但学校已尽教育、管理职责的前提下则不受此限。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