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后关于子女探望权利的判项,并非必然如出一辙,需依据具体情形作出决定,而非所有类似案件的抚养权判决路径皆为同一模式。在实际操作过程之中,法院往往会做出相应的裁决,赋予享有探望权的人每月单周或者双周的某一固定日期,实施探视的权益。【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