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后,未直接扶养孩子的父母有权探望孩子,且另一方有配合的责任。同时,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未被允许不得抵制支付抚养费。需注意的是,探望权与抚养费分属两范畴,前者是权利,后者为义务。离婚后,如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则另一方应承担部分或全额抚养费用。【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