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项目的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该委员会成员人数规定为不少于五人的单数。这是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的构成更为严格,其成员应包括招标人代表和技术、经济领域的专家,其中专家人数需占到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这些专家需具备相关领域八年以上的从业经验,持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通常由招标方从国务院或地方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中选取。对于一般招标项目,评标专家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而对于特殊项目,招标人有权直接指定。
为了避免利益冲突,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加入评标委员会,已参与的也必须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的保密工作至关重要,直到中标结果揭晓前,其信息不得对外公开。这样的设置旨在保证招标过程的公正和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