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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劳动仲裁时效的规定

2024-12-06 00:12:39

一、对于社保费用的争议,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制度。但如果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费,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社保部门提出投诉,以保护自己的权益。二、在仲裁时效过期后,劳动者可以尝试以时效中断、中止等法律抗辩理由来进行辩护。特别是时效中断的策略,劳动者可以通过向用人单位提出权利要求或进行协商,以期达成时效中断的效果。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对于第二条中的第(一)、(三)、(四)、(五)项争议,仲裁申请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起算点是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对于第(二)项争议,则适用公务员法相关规定。对于在劳动人事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不受一年时效期间的限制,但若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应在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四、在仲裁时效期间内,若当事人一方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主张权利,或向有关部门投诉、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或申请支付令等方式寻求权利救济,或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均可以导致仲裁时效中断,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五、若因不可抗力或正当理由,如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情形,导致当事人无法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将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将继续计算。六、申请人提交仲裁申请时,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根据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相应的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包含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证据及来源等内容。对于书写仲裁申请存在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录在笔录中,并由申请人确认。若申请材料不规范或不齐全,仲裁委员会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