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商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国际商会是由在中国设立的从事国际贸易、商务交流、投资合作和其他商业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商会组织。第二条商会的宗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促进会员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工商界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会员国际业务的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反映会员意见,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第三条商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四条在与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CHAMBEROFCOMMERCE,简称ICC)有关的业务中使用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ICCCHINA)的名称,其秘书局设在中国国际商会。第五条商会会址设在北京市。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商会的业务范围包括:征询会员意见、协助会员解决经营问题、提供商务信息、法律顾问、仲裁调解、国际欠款追收等服务、参加ICC组织的活动、开展培训业务、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活动、提供会员交流平台、承担委托工作等。第三章会员第七条会员为单位会员。第八条申请成为会员需拥护章程、按时缴纳会费、为法律登记注册的法人或其他机构,并无不良记录。第九条入会程序包括提交申请书、提供证件复印件、秘书局审核、理事会讨论通过、秘书局发放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参加活动权、优惠服务权、提出意见权、选择分会及委员会、自愿退会权。第十一条会员应遵守章程、维护商会权益、执行决议、缴纳会费。第十二条会员退会需通知商会并交回证件,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严重违反章程或对商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会员,经理事会表决后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第十四条设有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罢免理事、审议工作、决定重大事项等。第十六条代表大会每届三年,需有2/3会员出席,决议需半数以上通过。第十七条理事会是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工作。第十八条理事会负责执行决议、选举罢免负责人、筹备大会、审议报告、决定预算、设立机构、决定会员事项、聘任人员、领导工作、制定制度、决定其他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需2/3理事出席,决议需2/3以上通过。第二十条理事由单位推荐,每届任期三年,可连任。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1/3。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负责审议财务报告、年度计划、预算、决议事项等。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需2/3常务理事出席,决议需2/3以上通过。第二十四条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负责发展规划建议、常务理事提名、决议落实监督等。第二十五条会长是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六条会长负责召集会议、提名副会长、检查决议落实、代表商会活动和签署文件。第二十七条秘书长是行政负责人,负责日常工作、计划实施、财务报告、机构负责人提名、内部制度制定、人员聘用等。第二十八条秘书长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理事会决定。第五章财务与资产管理第三十条经费来源包括会费、捐赠、政府资助、活动收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费。第三十二条经费用于商会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分配。第三十三条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会计人员专业资格,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调动前办清交接。第三十五条司库管理财务,定期审计账目。第三十六条财务和资产管理接受监督,资产来源的审计和公布。第三十七条离任前财务审计。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第三十八条章程修改需理事会表决、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三十九条修改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需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终止程序第四十条完成宗旨或解散,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一条终止动议需会员代表大会表决、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二条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不开展清算外业务。第四十三条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终止。第四十四条终止后剩余财产用于与宗旨相关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2007年12月24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六条章程解释权属中国国际商会理事会。第四十七条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