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涉及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取决于企业的税务登记和主营业务的税种。2.自2009年起,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增值税纳税人由国家税务局管理,而营业税纳税人由地方税务局管理。3.2009年起,新增企业中,特定类型的金融企业如银行和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而其他金融企业则由地方税务局管理。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继续由国家税务局管理。5.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范围调整,具体实施细节包括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管理、税收优惠政策下新办企业的认定等,均需按照相关通知规定执行。6.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需加强沟通与协作,确保税收征管范围调整的顺利实施,同时避免税收流失和减少纳税人的额外负担。7.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生效,适用于新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