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侵权行为包括:网络用户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权益,如盗用或冒充他人姓名等。其形式主要表现为:(一)人格权受侵害。其中涉及到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以及隐私权等方面。具体而言,包括盗用或冒名顶替他人姓名、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肖像、发布攻击性或诽谤性言论、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截获他人传输信息、擅自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及大量发送垃圾邮件等。(二)财产利益受损。(三)知识产权被侵犯。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