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虽可享有继承权利,但若具备赡养能力且具备赡养条件,却未尽赡养义务者,在遗产分配上应予以适当扣减或不予分配。赡养者不得因放弃继承权、被赡养者婚姻状况改变等原因,规避其应尽之赡养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